即時新聞澄清
發布日期:112-10-20
發布單位:鐵道局
分類:監理
有關報載行政院調查報告造假?普悠瑪事故「說了3個謊」之說明
鐵道局前協助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於107年12月21日辦理完成「臺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、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」(以下簡稱「行政院調查報告」),針對112年10月20日報載行政院調查報告造假?普悠瑪事故「說了3個謊」一事,鐵道局說明如下:
行政院調查報告與事故有關之重要因素,與運安會109年10月19日完成之補強報告概為一致,普悠瑪事故案發後宜蘭地檢署即於現場查扣包含行車紀錄器等證物,直至112年4月才歸還交通部臺鐵局,相關內容絕無造假可能。
報載臨界速度146.9公里才會翻車一節:行政院報告以分析新馬彎道曲線之傾覆臨界速度範圍130.5~135.3 km/h,按列車控制監視系統(TCMS)紀錄實際車速達141 km/h,超過傾覆臨界速度,列車因此出軌。
另按臨界速度依路線曲率半徑、軌距、軌道超高、車廂重心高度、列車傾斜角度等不同條件,而有不同。查運安會補強報告由新馬彎道介曲線起點開始,每25公尺推估列車傾覆臨界速度,再比對TCMS列車行駛至該處之速度紀錄,推測事故車輛出軌點。依該報告第211頁,推估里程K89+200處之列車傾覆臨界速度為146.8 km/h,因此列車於該處之行駛速度未超過臨界速度不致出軌。另依該報告分析彎道軌距值1132公厘於K89+223至K89+224間臨界速度由140.4 km/h變化至139.6 km/h,又TCMS紀錄當時車速達141 km/h,爰推論該處為列車開始傾覆點。
有關報載車輛4點49分27秒翻車,但從法院調查資料來看,4點49分27秒車輛根本還沒經過鐵橋一節:按行政院調查報告採事故車輛TCMS紀錄顯示翻覆時間為16:49:27,與運安會補強報告一致。
至報載列車時速約為133公里未達臨界速度一節:依據行政院調查報告、運安會補強報告及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報告,均認事發時車輛速度逾140公里。
有關各界針對普悠瑪事故相關報告皆依事實根據經專業評估後撰寫,可受社會各界公評。
行政院調查報告與事故有關之重要因素,與運安會109年10月19日完成之補強報告概為一致,普悠瑪事故案發後宜蘭地檢署即於現場查扣包含行車紀錄器等證物,直至112年4月才歸還交通部臺鐵局,相關內容絕無造假可能。
報載臨界速度146.9公里才會翻車一節:行政院報告以分析新馬彎道曲線之傾覆臨界速度範圍130.5~135.3 km/h,按列車控制監視系統(TCMS)紀錄實際車速達141 km/h,超過傾覆臨界速度,列車因此出軌。
另按臨界速度依路線曲率半徑、軌距、軌道超高、車廂重心高度、列車傾斜角度等不同條件,而有不同。查運安會補強報告由新馬彎道介曲線起點開始,每25公尺推估列車傾覆臨界速度,再比對TCMS列車行駛至該處之速度紀錄,推測事故車輛出軌點。依該報告第211頁,推估里程K89+200處之列車傾覆臨界速度為146.8 km/h,因此列車於該處之行駛速度未超過臨界速度不致出軌。另依該報告分析彎道軌距值1132公厘於K89+223至K89+224間臨界速度由140.4 km/h變化至139.6 km/h,又TCMS紀錄當時車速達141 km/h,爰推論該處為列車開始傾覆點。
有關報載車輛4點49分27秒翻車,但從法院調查資料來看,4點49分27秒車輛根本還沒經過鐵橋一節:按行政院調查報告採事故車輛TCMS紀錄顯示翻覆時間為16:49:27,與運安會補強報告一致。
至報載列車時速約為133公里未達臨界速度一節:依據行政院調查報告、運安會補強報告及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報告,均認事發時車輛速度逾140公里。
有關各界針對普悠瑪事故相關報告皆依事實根據經專業評估後撰寫,可受社會各界公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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