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中華民國交通部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資訊網

:::
:::

訴願須知

分類:

十、不服訴願決定之救濟途徑。

提起行政訴訟:
依現行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,行政救濟分為訴願與行政訴訟二級。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,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,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,人民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*【參考法條:行政訴訟法第4、5條】

  • 瀏覽人次:150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