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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交通部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資訊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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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願須知

分類:

八、哪些情形之訴願案件不予受理?

訴願法規定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為不受理之決定︰
1.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。
2.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。
3. 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。
4.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,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。
5. 地方自治團體、法人、非法人之團體,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,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。
6.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。
7.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。
8.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。
*【參考法條:訴願法第77條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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